凡去交定分,如阳历蚀限已下,为阳历蚀。以阳历定法约,为蚀分。已上者,以阳历蚀限减之,余为阴历蚀。以阴历定法约之,以减十五,余为蚀分。
凡月蚀去交分,二千一百四十七已下,皆既。已上者,以减后准,余如定法五百六约,为蚀分。凡月蚀既,泛用刻二十。如去交分千四百三十五已下,因增半刻。七百一十二已下,又增半刻。凡日月带蚀出没,各以定法通蚀分,半定用刻约之,以乘见刻。多于半定用刻,出为进,没为退;少于半定用刻,出为退,没为进:各如定法而一,为见蚀之大分。朔昼、望夜皆为见刻。其九服蚀差,则不复考详。
五星终率曰周率。因平合加中伏,得平见。金、水加夕,得晨;加晨,得夕。又以变差乘年,满象数去之;不尽为变交。三百约为分,统法而一,以减平见。余如交率已下,星在阳历;已上,去之,为入阴历。各以变策除,为变数,命初变算外;不尽为入其变度数及余。自此百约余分,母同刻法。以所入变下数,加减平见,为常见。金星晨见,先计自夕见,尽夕退,应加减先后差。同名相从,异名相销。与晨常见加减差,异名相销,同名相从。依加减晨平见为常见。
凡常见计入定气,求先从定数,各以差率乘之,差数而一,为定差。晨见先减、后加,夕见先加、后减常见,为定见。以常见与定见加减数,加减平见入变度数及余秒,为定见初变所入。以所行度顺加、退减之,即次变所入。以所入变下差数加减日度变率。前变初日与后变末日先后数,同名相销,异名相从,为先后定数。各以差率乘之,差数而一,为日差。以先后定数减之,为度差。乃以日度差,积盈者以减、积缩者以加末变日度率。又倍退行差,差率乘之,差数而一,为日差。以退差减之,为度差。以退行日度差应加者减末变日度率。各加减变讫,为日度定率。
他亦皆准《大衍历》法。其分秒不同,则各据本历母法云。
起长庆二年,用《宣明历》。自敬宗至于僖宗,皆遵用之。虽朝廷多故,不暇讨论,然《大衍历》后,法制简易,合望密近,无能出其右者。讫景福元年。
《观象历》,今有司无传者。
《长庆宣明历》演纪上元甲子,至长庆二年壬寅,积七百七万一百三十八算外。
《宣明》统法八千四百。
章岁三百六万八千五十五。
章月二十四万八千五十七。
通余四万四千五十五。
章闰九万一千三百七十一。
闰限二十四万四百四十三,秒六。
中节十五,余千八百三十五,秒五。
合策二十九,余四千四百五十七。
象准七,余三千二百一十四少。
中盈分三千六百七十一,秒二。
朔虚分三千九百四十三。
旬周五十万四千。
纪法六十。
秒法八。
候数五,余六百一十一,秒七。
卦位六,余七百三十四,秒二。
辰数十二,余千四百六十八,秒四。
刻法八十四。
象数九亿二千四十四万六千一百九十九。
周天三百六十五度。
虚分二千一百五十三,秒二百九十九。
岁差二万九千六百九十九。
分统二百五十二万。
秒母三百。
二十四定气,皆百乘其气盈缩分,盈减、缩加中节,为定气所有日及余、秒。
六虚之差五十三,秒二百九十九。
历周二十三万一千四百五十八,秒十九。
历周日二十七,余四千六百五十八,秒十九。
历中日十三,余六千五百二十九,秒九半。
周差日一,余八千一百九十八,秒八十一。
秒母一百。
七日:初数,七千四百六十五;末数,九百三十五。
十四日:初数,六千五百二十九;末数,千八百七十一。
上弦:九十一度,余二千六百三十八,秒百四十九太。
望:百八十二度,余五千二百七十六,秒二百九十九半。
下弦:二百七十三度,余七千九百一十五,秒百四十九半。
秒母三百。
中统四千二百。
辰刻八刻,分二十八。
昏、明刻各二刻,分四十二。
刻法八十四。
距极度五十六,余八十二分半。
北极出地三十四度,余四十七分半。
终率二十二万八千五百八十二,秒六千五百一十二。
终日二十七,余千七百八十二,秒六千五百一十二。
中日十三,余五千九十一,秒三千二百五十六。
交朔日二,余二千六百七十四,秒三千四百八十八。
交望日十四,余六千四百二十八,秒五千。
前准日十二,余三千七百五十四,秒千五百一十二。
后准日一,余千三百三十七,秒千七百四十四。
阴历蚀限六千六十。
阳历蚀限二千六百四十。
阴历定法四百四。
阳历定法百七十六。
交率二百二。
交数二千五百七十三。
秒法一万。
去交度乘数十一,除数七千三百三。
○岁星
周率三百三十五万五百四十,秒八十三。
周策二百九十八,余七千三百四十,秒八十三。
中伏日十六,余七千八百七十,秒四十一半。
变差九十八,秒三十二。
交率百八十二,余五十二,秒二十七。
变策十五,余十八,秒三十五。
差率五。
差数四。
○荧惑
周率六百五十五万一千三百九十五,秒二十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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