⒊重本抑末,奖励耕织
当时把农业称为本业,是国富兵强的基础,而把商业和手工业称为“末业”。商鞅对努力经营农业的免除赋役,而对从事商业或怠惰以致交不起租税的,没收为官奴婢。这对发展农业生产有好处。为了增加税收,鼓励一家一户的生产,规定家中有两个成年男子结婚后必须分家,另立门户,女子到一定年龄必须出嫁,否则,多交纳赋税。在客观上促使了一家一户小农经济的发展,从而成为封建经济的重要特征。一家一户成为生产经营单位,分家析产,使阶级经常在变动当中。
⒋推行县制
秦孝公以前存在县一级行政机构,但不普遍。商鞅变法普遍推行县制,万户以上县设令,不满万户的设长,俸禄由三万石到一千石不等,在县令、长以下设丞等,官吏领取国家俸禄,国君有权任免。这一套机构有利于中央集权,成为中国郡县制国家机器的雏形。
⒌颁布法律,实行连坐。
⒍徒木为信,申明法令。
⒎迁都咸阳。
⒏改革赋税制度。
⒐革除戎狄风俗。
申不害
魏惠王称霸之时,韩国国力尚弱,臣子申不害劝说君主韩昭侯依附魏国,承认魏国霸权,同时对内以法治国,实行进一步改革。[33]
前355年,韩昭侯任用申不害为相,在韩国实行变法。
申不害除了与其他法家人物一样讲法治外,主要强调君主的统治之“术”,即任用、监督、考核臣下的方法。他认为君主委任官吏,要考察他们是否名副其实,工作是否称职,言行是否一致,对君主是否忠诚,再根据了解到的情况进行提拔和清除。“术”的提出,对于当时建立官吏的任免考课制度,有相当重要的意义。
第一步是整顿吏治,加强君主集权统治,稳固了韩国的政治局面,而且使韩国实力大增。与此同时,大行“术”治,整顿官吏队伍,有效提高了国家政权的行政效率,使韩国显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局面。又进行严酷的军事训练、极力主张百姓多开荒地,多种粮食并重视和鼓励发展手工业,特别是兵器制造。[33]
申不害相韩15年,“内修政教,外应诸侯”,帮助韩昭侯推行“法”治、“术”治,使韩国君主专制得到加强,国内政局得到稳定,史称“终申子之身,国治兵强,无侵韩者”。[34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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