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次,法律对官吏的违法行为颇为重视。秦律中有多种的官府法规性质的内容,如有《置吏律》、《效律》、《军爵律》等,还有和生产有关的《田律》、《工律》和《金布律》。官吏在执法时忽于职守者为“不胜任”,对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为“不直”,“不胜任”和“不直”都构成犯罪。“不廉洁”的官吏为“恶吏”,也为法律所不容。
战国时刑罚残酷。刑罚有死刑、肉刑、徒刑等类。肉刑分髡、黥、刖、劓等。徒刑是使罪人长期服苦役,三晋称这类罪犯为胥靡,秦称刑徒城旦或鬼薪、隶臣。秦徒刑中以城旦为最重,犯人髡发穿赭衣,颈中戴铁钳,脚上戴铁釱。同时还要处以黥、劓等肉刑。城旦在严密的监督下服长期的苦役,实际上成为罪犯奴隶。肉刑在战国时已成为前一时代的残余,而徒刑则变为一种重要的惩罚手段。较轻的刑罚有迁刑、笞刑和罚金、罚徭。迁刑是把犯人迁徙到边地去服役或戍守。犯人的家属也要承担法律责任,《法经》中的三族刑,即犯人的父、母、妻的亲属也要受株连。秦律中所谓的“收”,也是指籍没罪人的妻孥。
诸侯
春秋一百多国,经过不断兼并,战国初年,约有十几个国。大国有秦、魏、韩、燕、赵、齐、楚,即“战国七雄”。此外还有越国一个较为强大的国家。小国有宋、鲁、卫、中山、滕、邹等。另外还有不少少数民族分布在四周,北与西北有林胡、楼烦、东胡、仪渠,南有巴国、蜀国、闽越。至秦统一,通过列国的兼并战争和自发的经济、文化交流与迁徙,这些少数民族多与中原民族融合,有些则保持了原有的民族风貌,部分如匈奴则与中原成对立姿态。
战国时期最有实力的是齐、楚、燕、韩、赵、魏、秦,人称“战国七雄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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